律师随笔|对建设工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回应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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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28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某园艺中心承包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绿化景观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园艺项目竣工工程延期备案竣工验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支付170万项目资金,导致纠纷。房屋交付在即,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人民法院,要求园艺中心支付工程延期交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诉讼项目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但园艺中心不同意鉴定,系法院委托。争议焦点:

据园艺中心律师介绍,科学鉴定中心不具备绿化工程鉴定资质,鉴定方法应用不正确等。且鉴定证书不符合法定证据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不应受理鉴定证书中的鉴定结论。

房地产开发公司律师认为,该评估结论是由法院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出具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没有问题。园艺中心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应推定园艺中心认可鉴定结论,法院应依法采纳。

法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法院对鉴定证书的审查仅限于审查鉴定证书的真实性,对专业问题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作判断。如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双方均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法院接受了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律师评析:

我们受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上述案件,现将评估结论涉及的法律问题归纳如下:  一、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定要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吗?.

第103010条第27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28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充分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出示相关证据,如果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会受理“鉴定结论”。究其原因,是法官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担任专业评估师。如果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官一般要求由专业鉴定人解决,即当事人是否应当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的,由法官直接认定鉴定结论的效力。

我们认为,对无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无需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协商决定还是法院指定,都必须要求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无权对争议问题进行鉴定,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根本不科学,法院可以直接驳回。此外,鉴定结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形式,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对鉴定的程序、依据、方式等专业知识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申请重新鉴定,以证明其主张。  二、庭审前,如何应对“鉴定结论”草案。  

在正式鉴定结论出来之前,鉴定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草案,

我们认为,收到评估结论草案后,应及时提出相关异议,并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评估机构将重视异议,对评估结论和方法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法律规定,尊重事实,避免因重新评估而推翻评估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我们代表了许多需要确定的案例。我们提出异议后,很多都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