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如何处理合同解除通知?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482
  • 发布时间:2021-10-30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一方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但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往往被搁置,导致重要权利的丧失。那么,当我收到终止合同的通知时,我该怎么办?01内部决策:解除/继续履行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通常是以经营利润为目的,因此无论合同是终止还是继续履行,各方更关心的是利益的保全还是损失的减少。

在此前提下,建议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首先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行业或市场的相关事实、与合同相关的财务数据,预先判断两种路径中哪一种更符合自身利益,即合同解除还是合同继续履行,从而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合同,进而决定下一步的行动方案。

02积极沟通:达成一致的解除方案/继续履行方案

有了上一步做出的决定,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可以按照内部决策路径与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协商,争取就合同解除方案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方案达成一致。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我们就可以有效地减少用于解决争端过程的时间、精力和物质资源。

当然,这种沟通需要在双方不陷入沟通僵局的前提下进行,也要注意在沟通过程中不要轻易做出对自己一方不利的承诺。

03无法协商:起诉/不起诉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可以依法或协议解除合同,另一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起诉讼。约定无异议期限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理解和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请示》的答复指出,合同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受异议期间限制的前提是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换句话说,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不符合《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的约定或法律原因,解除通知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收到解除通知后提起的诉讼无需受异议期限制。未及时提起诉讼的,合同仍视为有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分析,如果收到终止通知的一方未能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三个月内与对方达成协议,且发出终止通知的一方有约定或法定的终止合同理由,则收到通知的一方需要及时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如果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不同意或不合法解除合同,则收到通知的一方可以不急于行使上诉权,但从利益保护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仍建议收到通知的一方在异议期内尽快提起诉讼,避免丧失重要权利的风险。

04起诉注意事项:注意就损失尽到相应举证责任

一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提起诉讼,诉讼路径可以是申请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也可以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提前违约责任(如有)。

在第一种诉讼路径中,毫无疑问,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当事人会就损失提供证据。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主张按照第二种路径继续履行合同,就不应该忽视对合同重定标的时我们可能遭受的损失给出有效证据。

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是因为在这类诉讼中,发出解除通知的当事人通常会提起反诉,甚至p

当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法院有判例决定解除合同,但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此,为保护自身利益,建议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即使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应就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避免法院判决无依据,甚至因无证据而支持损失。

卓律师建议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时不要慌张,冷静分析,积极协商,及时起诉,全面举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欢迎您联系我们寻求专业支持!

如果参考法律规定:各方达成共识,合同可以终止。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解除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4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13〕7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此复
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